集体土地的征收中,被征收人常常接触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与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村委会不同,乡镇人民政府的性质是一级政府,在征收拆迁中,同样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关乎着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那么,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收拆迁中有哪些权力和职责呢?
查处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乡镇政府可以依法查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或受限于农村发展程度及当地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很多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房屋缺少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在认定违法建筑的时候,需要综合房屋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缺少建设手续的原因等因素来考量,而不能仅因为“无证”就认定违建。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被征收人因此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令人扼腕叹息。因此,如果自家房屋一遇到征收拆迁就被认定为违建,一定要多加警惕。
监督村委工作、监督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第36条,乡镇政府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权责令改正。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对于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监督。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协助征收拆迁工作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地方案获得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因此,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征收工作程序复杂、工作繁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下一级政府,也可以参与到土地征收的工作中来,但这样的参与只是起到协助的作用,比如协助完成公告、补偿登记等。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乡镇政府已经处于主导地位,就需要留个心眼,及时考察征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
公民权利的让渡形成了权力,法律将权力关在牢笼里。不只是乡镇政府,任何行政机关,都要谨慎运用手中的每一份权力,并且尊重公民的每一份权利。如此,征收拆迁中的许多乱象便可避免,让被征收人不再谈“拆”色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