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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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新规即将施行一定要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25

  4月28日,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实施。从内容上看,《条例》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主要体现在遏制新生的违法建设,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完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一、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对于建设中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回填。

  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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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

  此外,《条例》规定,相关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二、违建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处滞纳金。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两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可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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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违建查封或违法拆迁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早在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就指出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条例》对此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机关应当通过适当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五、街道办事处可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条例》明确了街道办查处违法建设,可按相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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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众举报制度的完善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

  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转交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