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进程中,为了快速拆迁和低价补偿,拆迁方通常会以违法建设为名,不给拆迁补偿或者压低拆迁补偿。正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认定违建是手段,降低拆迁补偿才是目的,以“拆违”代拆迁是拆迁方惯用之套路。很多被拆迁户感到莫名其妙,为什么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最后竟然是违法建筑。那么什么是违法建筑呢?
一、何为违法建筑
目前,对于违法建筑的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行政法领域大家普遍认可的含义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即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过这两部法律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也只是宏观性、整体性的,尚没有可操作性强、具体性的详细规定。
二、常见违建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类型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乡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以上几种类型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违建类型,但是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考虑,每个建筑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如何判断违建的拆除是否违法
1、建造时间
违建与否需要参考房屋建造时间。由于《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号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即对一部法律实施前的行为,是不能适用这部法律认定其违法的,但在实践中,很多08年以前建造的房子通常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被认定为违建。被拆迁户首先要判断自己的房子建造的时间点,如果在08年以前建造的,那么依据《城乡规划法》被认定为违建是不合法的。
2、认定主体
违建需要合法的主体进行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城市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于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既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力。
3、拆除程序
违法建筑的拆除需要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此条文明确规定,在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要经过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自己不拆除的,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催告其履行,最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对于这些环节,被拆迁户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被拆迁户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时,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如果对此决定书不服,《行政强制法》赋予我们救济的途径,即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违法建筑拆迁补偿
如果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拆迁中能否获得拆迁补偿呢?
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补偿一般参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法律规定不会对违法建筑予以补偿,但是由于很多违法建筑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能归结于公民行为本身,补偿与否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由于历史原因证件不齐且不妨碍公共利益的建筑,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避免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应鼓励对其进行相关手续的补正,进行相应合理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的补偿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规定。随着城镇化建设,几十年的老宅成了被拆迁的“主力军”,由于历史因素,很多老宅都没有审批手续或者当年的“老证”无法满足当今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把这些“老宅”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其历史存在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应当予以合理补偿。对于新建的违法建筑,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争取建筑成本价作为拆迁补偿的标准。
所谓违法建筑能否获得合理拆迁补偿,不仅仅是法条的明文规定,更是各个利益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被拆迁人在自己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时,通常会手忙脚乱,束手无策,顿落下风。而律师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就突显出来,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洞若观火,一望而知,对争取合理拆迁补偿有着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