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法建筑几乎成了拆迁方的杀手锏。拆迁没来之前,房子住了好多年,一直妥妥地立在那里;一说马上拆迁,各职能部门就到位了,把自己的职权发挥得淋漓尽致:这个违反《城乡规划法》是违建,那个违反《土地管理法》也是违建,工作绝对尽心尽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竭尽全力地给大家的房子贴上“违法建筑”的标签。
那么,认定违建的规范程序到底是怎样的呢?难道真的就是拆迁方一句话的事?
(一) 调查取证——有证据才有话语权
1. 对群众举报、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这个工作应该谁来做呢?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除个人信息、主要经济来源等因素之外,还要调查: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是出租,还是自住,或者商用等。
3.现场勘验记录。记录应该包括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哪个部门有职权来做这项工作呢?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在我们见过的很多情况中,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律依据写得驴唇不对马嘴,比如,援引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认定2008年之前修建的房子为违法建筑,这显然明显违反“法不溯及即往”的基本原则。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相关部门可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1.口头通知限期拆除算数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应该是怎样的一份文件?
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需要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在这张纸上,有些内容是必须要有的——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2.法律给了您这些“渠道”来发出自己的声音!
您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拆违实施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如果规划部门不予采纳,也应当说明理由并做好通知工作,不能简单粗暴地置之不理。
(四)履行催告程序——需要提前打个招呼,拒绝突袭
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将催告送达当事人,履行催告的程序,这一点规定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五)下达执法文书
对认定违法建筑行政权的制约——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诉讼复议期间,强制拆除应该中止,否则,一旦拆除错误,将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拆除违法建筑是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非一言一语就能说拆就拆的。而且,是不是违建,要不要拆除还有待考证,如果程序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及时寻求拆迁律师介入,防止房子在“身份不明”时就遭遇违法拆迁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