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主要经济来源等,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住、商用)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于××路××号,或者x镇x村x组x号,多大面积,什么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乡村规划区的,乡镇政府调查取证工作资料要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履行催告程序
催告是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履行的程序,而且,催告是要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五)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2.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拆除违法建筑是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非一言一语就能说拆就拆的。而且,是不是违建,要不要拆除还有待考证,如果程序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及时寻求拆迁律师介入,防止房子在“身份不明”时就遭遇违法拆迁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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