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整体房屋无证或者部分房屋面积无证的现象,如果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无偿予以拆除,定然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轻则损害人们的财产权益,重则引发民生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实际上,事实已经证明,因机械地将无证建筑作为违法建筑对待,零补偿、强势拆除而引发的上访事件、群体事件屡见不鲜,而有的房屋权利人以跳楼、自焚等自杀式手段反抗这类“拆违”的痛心例子也是时有发生。故而,从社会学的逻辑而言,是不能将无证建筑等同于违法建筑的。
京平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论证,无证建筑也是不等同于违法建筑的!所谓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违法建筑所违反的法律,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过,该法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所做出的规定都只是宏观性的,通行的观点认为,认定违章建筑时,应当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学原理为之,倘若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 就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Part.1
主体适格原则
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应当为所在地的规划部门,以文书为准;
Part.2
于法有据原则
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应以相关权力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Part.3
程序正当原则
即认定违章建筑的程序要合法,如果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
Part.4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也是我国行政法原则之一。有些房屋建于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当时的法律规定很少的几道手续即可建房,但是现在建房需要申请、审批等诸多繁琐手段,不能以现在的繁琐手段为理由而认定以前建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般认为,应当结合建筑物建造时的法律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建筑。
结论
综上可见,无证建筑非经合法主体、合法程序、合适时机的认定,是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契合拆迁补偿这个背景来说,给无证建筑定性并决定补偿事宜时应当摒弃无证建筑一律属于违法建筑的谬论, 结合如下三项原则灵活变通地处理。
01
尊重历史原则
尊重历史原则。如前文所述,形成无证建筑的原因甚多,对于一些八九十年代的建筑,不能因为拆迁而归其为违章建筑,从而不予补偿,而应当尊重历史,辨别形成无建筑的原因,酌情给予补偿。
02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无证建筑往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在认定、处理的过程中,程序要公开,标准要统,结果要 公正,且认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第三人提出无证建筑是为了恶意获取、提高拆迁补偿的异议的,即可以以合理标准对无证建筑进行补偿安置。
03
合理性原则
兼顾合理性原则在认定、处理无证建筑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相当数量的无证建筑已构成房屋权利人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甚至已成为部分低收入家庭主要甚或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因此,不仅要认真分析无证建筑形成原因中的合理性,还要宽严相济,结合具体情况给予房屋权利人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权不因房屋拆除而丧失。
总的来说,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稳妥解决拆迁活动的无证建筑定性及补偿问题;还应当以人为本,立足长远, 充分保证无证建筑相关权利人的切身权益。如此方能让被拆迁人理解拆迁、配合拆迁,方能减少拆迁矛盾乃至于社会稳定隐患,方能在稳定中推进建设发展,在建设发展中实现国富民强!
——京平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