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鉴定。
【《城乡规划法》实施前】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城乡规划法”实施前,考虑到我国许多房屋未办理建房的相关手续,《城乡规划法》颁布以后,才规定任何人建房都需要办理相关建房手续。而在拆迁过程中,这些没有办理房屋手续的人会因证件不齐而被认定为违建而以低于合法房屋的价格拆迁,这种一刀切的拆迁一般在程序上都存在。因此2008年以前的新建、扩建或翻修的房屋,拆迁时不宜全部认定为违建,经合法合理的认定程序后,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生效前】
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而我国法律则始终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在1987年前建造的房屋,即使不办理房产证,如果没有有关的房屋建设手续,在拆迁时都应该按照合法的房屋给予相应的补偿。
由于年代久远,又恰逢老房子里的老房子,还可确定为危房,按危房进行拆迁。在此提醒大家,任何认定结果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在拆迁过程中,要警惕拆迁方以拆违代拆迁或以拆危为借口进行拆迁。
【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章建筑】
而我国保留了许多历史较长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在建造初期基本上没有取得任何证书和手续,有的甚至是多次买卖或继承,即使经过几次翻修和新建,此类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极易被认定为违建,要么自行拆除,要么被强拆。很明显,没有道理。
历史遗留的无证件、无手续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也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拆迁方要求拆迁方按违建的理由要求被拆迁人无偿拆除或者按违建被强拆,没有手续的房屋也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补正程序或修改过的违法建筑】
其中不少是自己私自建的,或经与村民委员会协商擅自建造的,后期随着土地和房屋政策的完善,部分建筑物补办了相关手续,或已进行过整改的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不能拆除违法建筑,需要按合法建筑给予合理补偿。
【列入征收范围的建筑物】
实践中,大多数的拆迁工程都与违法建设相伴而生。运用拆迁人对法律知识缺乏认识,将许多合法建筑认定为违建,从而达到降低补偿、快速拆迁的目的。违法建筑的认定过程复杂而漫长,大多数拆迁方都没有按照正常的违建认定程序认定房屋,而是经过了一些简单的程序,而被拆迁人由于不了解违建各方面的压力,被迫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