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一遇到征地拆迁房子就被认定为违建,并且没有补偿或者补偿极低。而实际上,违法建筑并非是谁都可以进行认定及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的,我国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今天北京京平律师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违法建筑认定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一、立案
相关部门发现或是接到举报、投诉等相关材料后,认为有违法建筑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二、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要调查取证。其中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不能少于2人,并且在入户调查之前还要向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件,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入户调查,或者未出示相关证件就直闯家门,并作出相关的文件,是不合法的。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法》也给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根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是违法的。而且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调查之后,如果当事人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需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五、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在催告之后,当事人仍没有拆除,且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拆除,没有强制拆除权的部门,在拆除之前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京平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收到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程序,争取将这两份文件撤销。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有可能是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大家更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