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面的“定义”,违章建筑简单来说,一种是未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另一种是虽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
实践中,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二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三是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四是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五是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在违章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实务中,现实情况显然要复杂得多,因此,理解“违章建筑”的本质,有助于指导实务开展,减少差错。从本质特征来看,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并且很多违章建筑还隐匿在合法建筑里面。有些没有任何报建手续而新建的房屋,显然是典型的违章建筑,考验政府的管理能力,有些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城市风貌,并阻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和城乡规划执行,也影响了城市的未来发展。
“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要遵守严格的程序的,并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是违章建筑它就是违章建筑的!
被拆迁人首先应当明确这一点。
具体来讲,依据相关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需要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1)调查取证。在相关部门做出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先经过立案和调查认定程序。即调查房屋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勘查记录房屋的现状,包括区位、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有没有在基层社区工作站信息登记,有没有历史遗留房屋申报,等;调取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登记材料。
(2)对违章建筑的认定。调查取证完成后,相关部门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该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在认定阶段,为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需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诉被拆迁人,他依法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救济权利。
(3)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调查认定程序后,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房子确实是违章建筑,就要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的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后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维权方法等。
被拆迁人如果不服拆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维权。
(4)催告。接到拆除通知后,如果被拆迁人临近拆迁日期还未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就会直接拆除违章建筑,不过,在此之前必须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拆迁人如果再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将可能面临强拆。
(5)作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准备正式启动强拆工作。限期拆除决定送达被拆迁人手里后,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愿意拆房子,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收到催告通知后也没有主动拆除房屋,那么,行政机关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启动强拆工作。
同理,程序上,这份执行决定也必须送到当事人手里,并在法律规定的区域张贴公告。
(6)依法拆违。如果执法机关按照以上法定程序走完了所有流程,被拆迁人仍旧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执法机关就可以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当然,在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知悉强拆的时间,到场参与。
可以看出,整个拆迁流程对程序正义是非常看重的。明确要求每一道程序的相关文书,都必须载明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以及启动法律程序的期限。
所以说,违法建筑的认定不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随意说了算的,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认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认定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