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认定违法建筑几乎成了征收方的杀手锏。没说要征收之前,房子一直好好的住着,公告通知说要征收,之前都叫不上名字的行政职能部门来了:这个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是违建,那个违反《土地管理法》也是违建,被征收人的房子都贴上了“违法建筑”的标签。那么,认定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到底是怎样的呢?具体看本文详细了解吧。
(一) 调查取证
1.对于群众的举报、行政机关日常巡查的发现、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违章建筑的证据材料。
整个调查取证的工作,一般是由城镇规划区的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
2.调查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调查,另外除个人信息、主要经济来源等因素之外,还要调查: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是出租,还是自住,或者商用等。
3.现场勘验记录。记录应该包括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相关部门可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四)履行催告程序
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将催告送达当事人,履行催告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一切行为都要严格的遵守法定的程序。
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能做些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有权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是很严格的,必要时一定要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