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随着人口不断增多,耕地逐渐减少,要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首先要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我国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列为基本国策,并且严格限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如果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见我国对耕地的保护非常重视。
那么未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而建造的房屋一定都是违法建筑吗?答案是否定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表明,因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了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允许设施农业类建设占用耕地。
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用业地具体可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首先是作物种植的设施用地,比如蔬菜大棚,除蔬菜大棚本身外,还包括为生产用的看护房、存放农资农具的仓库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其次是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比如养猪场,除养猪场本身外,还包括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但是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等用地。
二、设施农业可占用哪些耕地?
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施行特殊的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耕地用途,以此来确保我国耕地面积不减少。除永久基本农田与农田保护区外就是一般耕地。
根据《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不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注意了,当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来用途。
三、使用耕地建农业设施需经哪些程序?
因耕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均属于农用地,所以在使用耕地建农业设施时,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虽然不需要办理转用手续,但用地主体仍需到有关部门备案或经批准方可用地。如果仅占用一般耕地的,由用地主体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涉及到永久基本农田时,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我国自古以来都重视保护耕地,因为耕地是维系人类生存的根本,耕地的充足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保障粮食安全都有很大作用。但是实践中,执法部门往往以未经审批占用耕地或不符合城乡规划为由,将很多设施农业用地认定成违建进而强制拆除,尤其是在征地项目中,该方法更是成为征收方手中的“杀威棒”,这使得百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建议大家提高维权意识,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因土地性质问题使得建筑的农用设施被认定为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