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文章违建认定和违法拆迁的法定程序,少一步都不行!(认定篇)中,京平律师与您分享了违法建筑的认定,今天一起聊聊认定之后的执行应该都有哪些要注意的关键点。
一、实施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有关部门是谁呢?就是大家常见的城管,在这里《城乡规划法》授予了城管拆除的权力。同时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也就是要满足以下两点才可以强制执行:
1、经过合法程序对违法建筑作出认定
2、违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二、实施程序
确定了实施主体,那实施主体就可以违法拆迁了吗?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那么法定期限是多久呢?《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给的期限是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所以,认定违法建筑后的六个月内,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违法拆迁。
六个月时间到了以后是不是就可以实施违法拆迁了呢?《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的义务,并对催告的形式和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之后还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只有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简单罗列以上程序如下:
1、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2、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经过六个月
3、催告
4、听取陈述申辩
5、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
6、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
7、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京平律师郑重的告诉各位,虽然此时还能提起诉讼程序,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就是“你告你的,我拆我的”,这时候违法拆迁就是合法的了。所以,京平律师老是告诉各位为什么要提早咨询也是这个原因,因为此时的救济时间非常短,可能几天时间就拆完了。
到了这里,关于认定违法建筑以及拆除违法建筑就应该跟大家讲清楚了,利用认定违建达到征收的目的是征收方的违法手段之一。但是具体案件面临的情况都各不相同,所以京平律师希望各位被征收人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还是要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早日进行法律咨询,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