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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4-05-27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提出的要求和任务,现就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首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以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做到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提升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宪法、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掌握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把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全系统各类培训中,使全系统工作人员熟悉行政程序,提高尊重程序、遵守程序、运用程序的自觉性。

  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为基本要求,坚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对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着力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夯实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自本实施意见实施起,局长办公会议要安排有关法律、法规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议题。加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力度,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五年内要完成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轮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安排,组织完成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级培训。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要增加有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的内容。(牵头单位:办公室、人事处、法制处、执法总队、机关党委,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4.积极营造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依法开发利用土地矿产的意识,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力度,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全体干部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形成与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目标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法制处、研究室、机关党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和制度

  5.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行政决策前,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充分发挥局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制处要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合法性研究意见。(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处、研究室、调控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6.完善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大政策文件出台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2012年底前,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和工作部署,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市局和区县分局每年要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处、调控处、人事处、监察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7.加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统筹,推进立法公众参与。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计划。国土资源立法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制定规范。向市政府报送的立法项目和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由法制处统一管理和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市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在报送市政府审查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后,应当按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送评估报告。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由法制处按规定程序统一负责。(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8.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管理措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前要经法制处合法性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拟发布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印发从公文编号序列中划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对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9.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主动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起草新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逻辑关系并对以往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实现“实时清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市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要清理一次。凡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要及时对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继续做好年度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编辑多种法律法规文献文本汇编,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

  10.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听证和许可决定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规范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活动。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精细化、标准化。依法需要增设、修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改变行政审批条件、程序、期限、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维护首都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对区县分局和国土所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考核。积极探索建立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惩戒力度,改善执法社会效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继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继续定期开展行政审批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评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牵头单位:法制处、监察处、调控处、矿开处、储备中心、执法总队,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细化执法工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公开执法依据和结果。健全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程序。推进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合理细化自由裁量权情形,科学量化自由裁量权权限,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完善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平台建设,多方式多渠道收集违法线索,畅通举报渠道。提高违法案件查处透明度,规范违法线索的受理和处理,公开立案标准和执法程序。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查处过程要公开透明,对重大、特别重大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处过程和结果。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定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适用和文书格式。(牵头单位:法制处、执法总队,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2.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完善听证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组织听证的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组织听证。除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以外,对涉及相对人直接利益的土地整治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区整合等重大事项也要逐步推行听证。完善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利益相关人必须占大多数。强化听证效力,对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多数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要慎重,要将听证结果作为做出决策或决定的备查资料。(牵头单位:调控处、规划处、征地处、耕保处、矿开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负其责)

  六、推进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13.完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标准、严格用途、落实责任,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流向、使用方式、使用金额、使用期限的监管,明确资金使用各环节的责任,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强化重大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制度,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责任,监督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加强对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基本农田保护、地质找矿、矿山环境治理、资源节约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科技项目等方面的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资金分配和使用奖惩制度。(牵头单位:财务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14.加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确定公开事项,制定公开目录,研究制定公开标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和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和考核工作机制。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实施、规划计划执行情况、重要业务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据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需广大公众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加强市局和区县分局对同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沟通,避免答复内容冲突。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加强内部会审,答复时必须说明依据和理由。(牵头单位:调控处、办公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5.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以网站群为主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便民服务平台,优化电子审批流程。加强国土资源信息依法公开查询,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分类查询服务水平。提供土地登记结果、地质资料和行政审批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查询,建立国土资源便民查询平台,实现国土资源信息查询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使用,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监察处、信息中心、调控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八、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16.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国土系统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组织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在行政调解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因势利导,依法受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要主动排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隐患,对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依法加强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矛盾化解联动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法制处、办公室、地籍处、征地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7.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内部层级监督及纠错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答复,积极配合复议机关的实地调查、听证等工作。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与法院建立行政诉前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应诉制度,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调解工作,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纠纷,建立行政争议快速化解机制。法制处定期以多种方式在全局系统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情况,案件审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及时向局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败诉案件情况。(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九、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

  18.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整改,认真接待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牵头单位:办公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9.支持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反映的问题,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监察处、办公室、研究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0.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耕地保护、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国土系统效能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突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国土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绩效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区县分局及国土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总结推广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监察处、财务处、法制处、人事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1.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行政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建立行政问责工作机制和办理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和完善局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牵头单位:监察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22.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工作。市局和各区县分局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依法行政,积极为依法行政工作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完善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机制,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法制处、监察处、人事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3.完善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报告制度。市局每年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重点,确保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检查制度,每年结合绩效管理考评和年度工作重点对各单位、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区县分局和市局直属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向市局报送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法制处牵头完成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牵头单位:法制处、监察处、人事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4.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要求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法制机构人才培养,建立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才队伍。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牵头单位:人事处、法制处,各区县分局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