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完善宪法中的行政征收条款。我国宪法应借鉴国外宪法的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收条款,并从而为行政征收确定宪法依据,明确基本原则。因为行政征用补偿是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理应由宪法来作出规定,因为宪法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法。
第二、规定系统、健全的行政征收法。在宪法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定系统的行政征收法。这样,把本来各个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到一起,便于条文之间的衔接和主法精神的内调,使征收标准更明确、更合理、更能防止出现漏洞或发生冲突。
第三、加快我国行政立法步伐,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特别是行政征收配套法规要及时出台。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征收的设定,行政征收的内容,标准,范围,征收主体,行政征收的运作,减、免征条件,范围和程序,不服行政征收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及时效,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等。
第四、进一步加大宣传与执法力度,提高全社会法制观念。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严肃查处违反行政征收方面的大案、要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加强对依法治水,依法管理的报道 力度,提高社会缴费艺意识,创造良好的行政征收法制环境。
第五、加强部门联系,做到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同法院、公安、司法、财政、物价、统计、金融等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是保障行政征收良性运作、协调一致、措施保障,征管有力的基础。实际中,有的地区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搞联合执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