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也具有一般行政许可的特征。因此颁发拆迁许可证除了要满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外,还要满足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大致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3、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管理的单方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对申请人来讲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被拆迁人来讲是损益性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就有一个信赖保护的问题,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者废止。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许可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与拆迁许可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拆迁许可对被拆迁人这些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当然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被拆迁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