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该条是关于拆迁房屋必须获得行政许可的规定。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该条是关于拆迁房屋必须获得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布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对拆迁房屋实施行政许可,即在一般禁止单位拆迁房屋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布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权利。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是拆迁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而以拆迁人名义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