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

您的位置:首页>征地拆迁知识>拆迁许可>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拆迁许可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0-23

  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人完成拆迁事宜的期限。规定拆迁期限,既保护了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房屋拆迁,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以防止拆迁期限过长,影响被拆迁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法律咨询: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北京拆迁律师回答:

  (1)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只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论其是否已经实施了房屋拆迁,也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危害后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应当首先吊销其房屋拆迁许可证。

  (2)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