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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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人不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拆迁的要承担责任吗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0-23

  对于拆迁人不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进行拆迁房屋赔偿、安置等问题的协商,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咨询:房屋拆迁人不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拆迁的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拆迁律师回答:

  拆迁人并没有再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迁,属于超期拆迁。如果拆迁人认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得允许的,可以在延期内进行拆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房屋拆迁的,应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拆迁。否则就要承担非法拆迁的责任,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就被拆迁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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