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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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普法

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听证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3-29
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多了保障。20031231日,建设部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将于200431日起施行。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要通过《裁决规程》进行裁决。
处理拆迁纠纷要听证
《裁决规程》一大亮点,就是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多数拆迁户没能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也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未裁决不得强制拆迁《裁决规程》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提出了强制拆迁的“三不准”:一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材料,包括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或者补偿资金证明等,否则不准违法拆迁。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决定后,才能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三是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裁决规程》还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不服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裁决规程》还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拆迁房屋补偿价款有异议,而且评估结果没有经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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