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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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2-05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于 2009年 2月22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一日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证明给予补偿安置。
  
  2.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本市城镇居民在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15平方米,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自基准价格计算结构、成新等差价。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的原则办理,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
  
  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 11 层及以下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 19 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 6%增加安置面积。
  
  (7)安置房产权。按本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以下简称“有效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市城镇居民居住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 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 35 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计算)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 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