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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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2-05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
  
  非住宅房的拆迁安置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区拆迁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拆迁安置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安置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第九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以需定产、政府定价、统一实施”的原则,由市建设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十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拆迁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
  
  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每套建筑面积分别按45至90平方米左右按一定比例设计。
  
  拆迁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全年拆迁安置房的有关材料报送市物价部门,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综合确定各房源地的单位住宅面积综合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等价格系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以市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双方认定价格测算其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含附属设施、室内装璜、搬迁补助费、过渡费等),与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房每平方米销售单价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以家庭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家庭人口在3人以内的(含3人)按人均15平方米以内申购拆迁安置房;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双困”家庭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价格不结算差价,无偿居住。
  
  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在规定标准以内确实无条件购买的部分面积可实行承租,并办理承租相关手续,按期交纳基本租金。租赁期间拆迁安置房租用人可按市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将其购买,已支付的租金可充抵房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其家庭人口按标准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购买拆迁安置房;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或超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平方米)购买的部分,按当年同地段、同类型、同楼层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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