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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律师胜诉案例:以征收为由不发确权证致使无法确权案件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4-02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胜诉案例:以征收为由不发确权证致使无法确权案件
 
在土地征收与拆迁相关的行政事务中,法律的准确适用与权益的有效维护至关重要。以下将通过辽宁兴城市一起土地征收案例,深入剖析拆迁律师在其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前因:拟征收引发的确权困境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包含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创造出 “拟征收”“预征收” 等概念,这在法律上并无授权,属于违法行为,还涉嫌非法限制农民权利、增加农民负担。辽宁葫芦岛市兴城市政府在 2012 年以拟征收方式将某村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1994 年就承包该村五亩土地建果园,并建有住房及库房的李双成,在拟征收后仅获得近 10 万元 “补偿款”,远不足以弥补其承包土地、果树、房屋及库房等全部财产损失。幸运的是,“拟征收” 未立刻剥夺其财产,他得以继续经营果园。
 
2014 年国家推行土地确权证发放工作,大部分村庄的农民都获得了土地确权证,但李双成所在村庄因曾被 “预征收”,未能获得。李双成意识到土地确权关乎自身重大权益,若土地未来被正式征收,没有确权证将难以证明土地归属并主张合理补偿,于是在 2018 年 12 月向兴城市人民政府邮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申请对其承包土地及果园内住房等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却遭到葫芦岛市政府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的拒绝答复。
 
二、律师办案经过:据法力争,维护权益
 
李双成在遭遇政府拒绝后,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律师桑兆玉在深入研究案件后,从法律专业角度全力维护上诉人合法权利。在法庭上,针对被上诉人称某村土地已被征收、确权无意义的观点,律师指出其所谓的征收实为拟征收,拟征收不能产生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依据 2011 年 5 月国土资发 [2011] 160 号文件,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办理征地手续前必须完成所有权登记,征收拆迁时要依据相关权证进行补偿,所以兴城市政府应对某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调查登记并颁发确权证。
 
同时,针对被上诉人称兴城市政府无颁发确权证权力的说法,律师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的规定,明确兴城市政府负有颁发土地确权证的职责,其不予颁发严重影响了李双成的权利。基于此,律师要求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和葫芦岛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法庭判决结果:拨乱反正,保障权益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并责令葫芦岛市政府重新受理复议申请并限期做出复议决定。这一判决结果犹如 “尚方宝剑”,让李双成得以再次向葫芦岛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 年 1 月 23 日,葫芦岛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兴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兴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李双成提出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宜。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拆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技巧,在理清复杂法律关系、反驳错误行政观点、推动案件朝着公正方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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