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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胜诉案例:外嫁女争取拆迁补偿律师维权胜诉案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05

征地拆迁律师胜诉案例:外嫁女争取拆迁补偿律师维权胜诉案例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诸多复杂问题时常涌现,严重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刘女士的遭遇,便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深刻展现了拆迁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过程中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刘女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某村村民。1990 年,其父亲申请登记宅基地,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当时户口在父亲户口本上的刘女士,作为家庭成员,是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共同权利人之一,且此后刘女士再未分得其他宅基地。2007 年,因当地建设项目需要,刘女士居住的父亲宅基地上的其中一间房屋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刘女士的父亲及二哥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然而,当地政府却以刘女士为出嫁女为由,拒绝给予其拆迁补偿安置。刘女士和身为大学教授的爱人历经十几年信访,艰难维权,却始终未能获得应有的安置补偿,陷入了走投无路的困境。
 
面对如此艰难的处境,刘女士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敏杰律师和蔡晓仪律师,期望通过司法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律师介入后,办案过程充满波折。首先是破解立案难题。针对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两位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但钦北区法院以刘女士在征收范围内没有自己的房屋、未签订补偿协议,并非安置对象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面对这一挫折,律师迅速起草上诉状并指导刘女士上诉至钦州中院。在上诉状中,律师指出刘女士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人应予以安置的关键观点,最终被钦州中院采纳,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钦北区法院立案审理。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又遭遇刁难。钦北区法院在审理时,未全面调查案件事实,混淆国有土地拆迁补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法律规定,在未查清案涉房屋签订的协议是否包含对刘女士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便告知刘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需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不认可其作为安置对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李敏杰律师和蔡晓仪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该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诸多问题,针对性地起草上诉状,指导刘女士向钦州中院提起上诉。同时,律师指导刘女士继续收集有关案涉征收项目拆迁对象和安置对象的相关证据,最终获取了关键且有利的证据材料并提交。钦州中院采纳律师观点,作出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迎来转折。
 
案件再次发回钦北区法院审理,经过多轮交锋,两位律师对案件重审做了充分准备。再次开庭审理后,钦北区法院最终认定刘女士作为安置对象的事实,全部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责令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决定。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钦州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自然资源局收到生效判决后迟迟不履行,不对刘女士的补偿安置问题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李敏杰律师和蔡晓仪律师强势指导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执行案件已被受理,执行法院将自然资源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从刘女士的案件全程来看,拆迁律师在各个关键节点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突破立案阻碍,到在实体审理中敏锐指出判决问题并指导收集关键证据,再到推动案件重审并最终胜诉,以及在执行阶段强势推进,确保当事人权益得以落实。在拆迁官司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中,拆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坚韧的办案态度,成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中流砥柱,为当事人在复杂艰难的拆迁纠纷中开辟出一条通往公平正义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