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居住在农村的妇女来说,经常会在村民开会或土地征收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外嫁女、离婚女在补偿安置时不予考虑,只有家中男性成员可以参加村集体大会并进行决议、拆迁补偿安置分配时男多女少等等,这些现象在农村十分常见。
随着法治建设的健全和深入,本次《妇女保障法》的修订明令禁止了这些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该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系统规定了妇女同等享有财产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妇女歧视和限制妇女权益进行了具体制度规定。
一、妇女在村集体征收拆迁补偿中地位平等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本条规定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与村集体中的男性权利一致。在村集体征收征用的补偿中,男女平等享有财产分配权利。
二、妇女在村集体表决中地位平等
该法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本条规定列举村集体不得以离婚女、未婚女、丧偶女等原因剥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事项讨论与决定的权利。特别规定外嫁女与本村男性在村集体内的身份相同,同等享有村集体成员的各项权利。
三、妇女在城镇集体中的财产权利平等
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此法条规定了在城镇集体范围内的妇女平等享有财产分配权益,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妇女的合法权利均与男子平等一致地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四、妇女在继承权上权利平等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在财产继承上,新法修订强调妇女和男子平等享有继承权,不应因为继承人的“女儿身”就剥夺妇女继承财产的权利或者由他人干预财产处分。落实男女财产权利平等才能改变“男多女少”的落后思想,妇女的财产处分不受干预才能消除妇女歧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男女平等不单是一句口号,妇女权益更要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利的重视,尤其是在征地拆迁领域,妇女的平等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肯定,任何剥夺妇女依法获得征收拆迁补偿财产权利的行为都将违反法律!与此同时,新法通过后,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宣传和落实,真正将妇女权益保障摆到明面、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