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执行难”是行政诉讼实务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别担心,现在行政诉讼法为了保证老百姓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关于如何执行的问题已经在法律法规中进行了相应规定,同时加大了对执行不力时行政机关责任人的监管与处罚力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内容。
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规定了五种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时可以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通过司法强制手段从行政机关的金融账户中直接划拨付款给权利人,保证了权利人被及时、足额地获得应得的金钱给付。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与公司或其他组织一样,老板作为一个单位的“老大”,对外为本公司负责,行政机关如不执行,可以将作为“老大”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列入金钱处罚范围,通过规定具体的日罚款数额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形成压力,引起负责人对本行政机关履责的足够重视。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张贴公告是从形式上对行政机关做出一定的批评作用,公告这种“不光彩”的事无异于对政府的“公开处刑”,此规定也是直接抓住了行政机关的“痛点”,让行政机关“乖乖履行”。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下级不听找上级”,如果具有履行责任的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律责任,法院可以通过向监察、上级机关等对其有监督、领导职责的机关进行司法建议,虽然司法不能领导行政,但是行政机关迫于上级机关的压力还是能给当事人做主,为我们维护来之不易的胜诉果实。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升到拒不履责而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本条款规定了更加的严肃、严格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法是在民告官中守护公平正义的底线,如果行政机关触犯了刑法也将一视同仁、司法对犯罪行为绝不容忍。
这些措施从金钱给付、负责人罚款、公告批评、上级建议、重大事件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从法律规范上全方位保障了老百姓能够真正获得胜诉成果。而专业拆迁律师也会通过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用法律程序解决咱们百姓胜诉后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