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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违法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2-10-17
  从2022年11月1日起,城乡规划建设违法建设中,违法建筑也不一定会直接下令拆除。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将会更加注重考虑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

  一般来讲,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经过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查,一定要经过具体的认定程序并向房屋所有者出具明确的违建认定书。

  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新规程”)。新规程施行后,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违法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新规程出台的亮点例举

  新规程增加了诸多违法查处相关规定,例如以下几点:(1)将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行政行为纳入了该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予以规范的范围。

  (2)明确新规程对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构查处违规内容时候的参照依据。

  (3)确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类案件采取不动产所在地属地管辖的模式;测绘地理信息类案件,一般由单位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管辖。

  (4)新规程增加了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定,即: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虽然新规程中增加或修改的上述内容离我们拆迁户的较为陌生,但其中与我们普通老百姓最息息相关的内容就是第4.2.6条。

  该条内容明确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下列情形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违法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第三条“其他条款”的情形设立,有效改善了此前将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进行一刀切的标准。除了此前已在规范城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中已经被列为可以采取整改措施的前两种情形外,设立了适用改正措施的最后的适用条款,该条款在法学理论上也被称为“兜底条款”。此次新规程第4.2.6条的设置通过采取非穷尽列举、保留裁量空间的方式为“违法建筑不一定拆除”的范围进行扩大。

  增加第4.2.6条兜底条款的好处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讲,第一是为改正措施适用条件增加了法定的适用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就违法建筑的实际情形具体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适用该条款;第二是为此后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设置时能够进一步加强立法之间的衔接,体现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适应时代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违法建筑不一定要拆除!

  而从实践来讲,该兜底条款的设置扩宽了此前以建设工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作为判断的其他途径,也使得界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实质范围增加,在实际操作中发挥足够的弹性空间。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随着行政法治的完善,违法建筑从其认定到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不再适用一刀切政策,而一旦对房子已经认定为违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能否依法主张进行改正或补正手续,避免拆除房屋的损失,及时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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