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件不足却受过当地政策扶持
实践中,一些养殖户出于各种原因,在办理的证件到期后没有续办,但政府并没有因此强制拆除,反而给予各种政策扶持。对于这样的情况,应怎样认定养殖场的性质呢?
根据最高法的审判案例,养殖户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此后行政机关也未对其进行罚款以及责令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依法收回临时用地权,相反对其养殖给予了认可,提供了诸多政策帮持及奖励,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那么一方面是行政机关进行政策扶持,一方面是缺少用地手续,此时对其养殖场的违建性质应怎样认定呢?对此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养殖户用地手续上存在问题,但由于行政机关并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养殖户对政府产生信赖,在土地上兴建了一批养殖设施来满足养殖产业发展,此时认定违章建筑时要考量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认定其所建造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二、建在耕地上的养殖场
养殖场的建设除了选择在荒山、荒坡上,也有很多养殖户将养殖场修建在自家的耕地上。那么养殖场是否允许修建在耕地上呢?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可见,养殖场可以建在一般耕地上,在补划的前提下也可以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
三、先建的养殖场,后被划进禁养区
由于我国对环境的重视,很多禁养区的养殖场都面临着拆迁。一些养殖户在建立养殖场时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之后相关部门将此地划定为禁养区。那么养殖户在建好的养殖场被以在禁养区为由要求关停或是被强制拆除时,养殖户是否有权获得补偿或是赔偿呢?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可见,合法建设的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并要求关闭或者搬迁后,行政机关应对养殖户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如果养殖场被非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