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拆迁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条法律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情形,却没有对召开听证会的具体程序规则进行详细规定。
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部委规章的规定,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的举行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人民政府于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进行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群众;
(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拆迁户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举行听证,提交证据、理由;
(4)房屋征收部门陈述意见;
(5)拆迁户中的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提出事实与理由,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6)最后陈述,各方发表陈述观点及补充意见;
(7)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申请工作人员、拆迁户、其他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陈述、质证、申辩等内容。在听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修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目前,国家虽然没有在法律层面对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拆迁项目征收听证会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但是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会对被征收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表达诉求最大化争取利益没有把握,可以考虑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出席,以保证获得公平合理拆迁补偿的听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