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作了详细的论述。在征地拆迁中,重点强调四条拆迁补偿原则,充分保障了拆迁户的补偿利益。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公平对待,这些原则也可以为拆迁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意义。接下来就跟大家详细谈谈国务院590号令重点强调的拆迁补偿原则。
国务院590号令拆迁补偿原则一、先补偿后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所以征收方提出要先搬迁后给拆迁补偿,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尽快拆掉你家的房屋,加快拆迁进程,或者让你处于拆迁补偿谈判的劣势,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进而压低拆迁补偿款。
在拆征地迁过程中,拆迁户本身必须坚定这项原则,不能被误导。拆迁双方在房屋拆迁补偿的各个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然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此后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以上所有事宜都办完,也算是符合“先补偿”原则的要求。
国务院590号令拆迁补偿原则二、拆迁补偿不能低于类似周边房屋的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价。所以,如果拆迁的房屋的均价低于同价位的周边同类房屋,那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要及时维权。
国务院590号令拆迁补偿原则三、禁止任何强拆、逼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暴力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如中断供水、供热、燃气、电力、道路等。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所以不但强拆是违法的,而且用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来强迫当事人搬迁,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590号令拆迁补偿原则四、拆迁户有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选择的自由。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产权调换。同时在实践中,若拆迁户的房屋价值较大,拆迁户亦可选择要小一点的拆迁安置房,剩下部分选择货币补偿,若当地政府无视拆迁户的意见,强行安置拆迁户或给货币补偿,亦属违法,大家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