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简言之,行政复议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依照法定程序对下级行政机关(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家住山东济南的孙女士,因为征收房屋不服一审、二审判决,于是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企业、房屋及土地未做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但在孙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前,其丈夫已经向济南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且复议的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均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由于复议已经受理,孙女士又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院认为该案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孙女士的起诉。
对于非法定先行复议和复议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选择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不能就同一行政行为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或者在复议机关受理后尚未作出决定前就行政行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