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适用有效期"。要参照《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
(2)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有被征收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3)补偿决定时间明显延迟,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根据超过“申请有效期”的补偿报告,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不宜继续坚持必须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确定赔偿的时间点。
(4)坚持《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补偿后搬迁。在这里所说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应该作限缩理解,即不仅是签署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做出补偿决定,而且应该理解为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或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款项已经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周转房或产权调换房屋已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依法提取相关凭证和钥匙)。
(5)征收房屋的面积是否过大,一年之内执行完毕,并且有分期执行征收决定的情况,并且拆迁户在强制搬迁之前仍继续由拆迁户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