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首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其次,具体的评估时点和标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其中,关于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而且在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时,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因此,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一般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二、确认违法之日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拆迁办与拆迁户未能达成一致,行政机关出于加快征收项目建设进程的考虑,很可能会强制拆迁拆迁户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院的观点,一般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与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有一定的时间差距。在此期间,相应的外部市场环境将发生变化。为了充分保护拆迁户的相关权利或权益,实施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被房屋被强拆后市场波动对房屋价格变动的不利影响,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因征收而受到损害。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指出,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拆迁户房屋时,应当对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其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因此,对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应当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作统一的法律解释,而不能静止、孤立、机械地强调不论征收项目大小、实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单方责任,也不考虑实际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日或者补偿决定作出日甚至补偿款支付到位日的区别,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评估时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个评判标准,法院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判。当我们遇到相关的问题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给出专业的意见,最大程度保护拆迁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