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提出意见,申请听证。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但是,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持反对意见的村民,往往达不到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半。所以,如果村民个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就不能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法进行听证。
二、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广大被征收人可申请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如协调不成,被征收人可以进一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依法裁决。
三、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明显不合理,被征收人有权针对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争取与征收部门协商,争取合理征地补偿。
四、起诉请求撤销未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具体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院又第29号《行政裁定书》等生效裁判确定:若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尚未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征收依据,还包括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等内容。显然,这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就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而重要的影响。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自然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请求撤销补偿安置方案。
如果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已完成征地报批手续,并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被视为对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过程性行为,不能进行诉讼。
综合来看,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发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申请协调、复议、诉讼等方法,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诚然,在必要时需要聘请专业拆迁律师解决复杂的征拆纠纷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