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五 负重前行
“维权尚未成功,吾辈仍须努力”。
姑且不去讨论这两种判决内容是否都合法,关键是这两种判决竟然都无一例外的生效了。万里长征路的第二步走的虽然踉跄,但总还算顺利。对我而言,短暂的喜悦后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替委托人争取到更大的合法权益。
现在看来,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判决无论是对区政府还是对综合执法局好像都没有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一副爱咋咋地豁出去的面孔让人既生气也生厌。所以我们肯定是不能就这么等下去的,否则别说是花儿谢了,就算是根都烂掉了,恐怕也等不来想要的结果。
2016年7月,我们正式向两个赔偿机关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赔偿机关对委托人的房屋及相关财产给予行政赔偿。但法定期限过后受理申请的消息依旧是石沉大海。显然,两个赔偿机关都不约而同的保持沉默。有时候,沉默是一种无言的力量;有时候,沉默却是一种极端的蔑视。纵使力量也好,蔑视也罢。这种情况下我是没有选择权的,只能再一次将两个行政机关诉之法院。
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为尽可能排除行政干扰,体现行政诉讼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全国部分省市地区陆续实行了行政诉讼交叉区域管辖的规定,宝阳市也是如此。
于是,以强拆案件确定的被告为依据,全部行政赔偿诉讼依旧被分割成两部分,中院4个,YY区法院15个。
到底是变更管辖后的基层法院,YY区法院动作迅捷,效率惊人。
法院快速将受理的15个案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5名获得实名制规划手续的委托人,被认定具备提起赔偿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另一部分则是其他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委托人不具备赔偿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径行驳回了其他人的起诉。
看到了小岳的含指惊呼:我的天啊!这么神奇吗?
自己的房屋被肆意强拆了,且强拆行为已经被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这样的情况下,房主竟然不具备要求获得赔偿的资格,拿到区法院的这个奇葩裁定,哥也真是醉了。醉的是七窍生烟。
“不是爱折腾,实在没办法”。
上诉期间,5位实名制获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委托人被通知开庭,时间定在2017年春节前一天(腊月二十九)。咳…咳,这个时间让我有点崩溃,但我知道即便申请改期多半也要碰钉子。
唉,那一刻我仿佛看到了几千里外得意的笑脸。
算了吧,除了咬牙坚持我别无选择。
YY区法院很快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5名原告系城镇居民,无权在农村购置土地并建筑房屋,其要求对房屋价值赔偿的权利不给予支持,而只给予适当性的材料赔偿”。
这个结果委托人显然是无法接受的,没办法,只能向中院继续上诉。
无聊的等待中,中院终于传来了对YY区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上诉开庭的消息,它就向一支在我耳边吹响的号角,阵阵扣人心弦。听到队伍召唤的我不敢耽搁,再一次马不停蹄般的飞奔而来。
中院的审判结果:撤销YY区不予受理裁定,责令继续审理。
就这样,10个行政赔偿案件再一次回到了YY区法院审理,而其已经作出判决的5位实名制获得规划许可手续委托人的赔偿二审却还在中院的上诉审理中。
YY区法院再一次走到了前面,在中院对5个上诉案件的二审还没有开庭前,YY区法院就确定了10个赔偿案件的开庭日期。
显然,YY区法院这次对中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理解很深,开庭时审判长一个劲询问我们赔偿案件的上诉结果是什么?看来他们已经做好准备,决定这一次一定要和中院保持一致,免得到时候再来一个发回重审,那样就变得好尴尬呦!
在庭审后奔赴机场的途中,委托人再次接到YY区法院的电话,他们热情叮嘱我们中院有二审结果时一定要告诉他们。委托人诺诺的应着,我却有些不以为然。“人民法院独立判案,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影响”这个口号我们喊了这么多年,其实做起来还是那么的难。
YY区法院开庭后迟迟不作出判决,案件再一次进入熟悉的等待模式。不知为何,这次中院对于5个上诉的案件也没有迅速的进入到二审模式。日子在等待中度过,我也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天天走马灯似的奔波着。
此时,我们却等到了在中院直接起诉的4个赔偿案件的开庭。4个案子再次被行政庭分割成2部分。同样,我们再次要求合并审理的请求依然未获准。无奈下,我也只能是再次依要求分批次前往。
这4个案件虽然是分别审理,但其结果却是相同的,中院判决认定“委托人涉及的宅基地买卖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委托人诉请对被拆除房屋价值进行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言以蔽之,中院认为委托人取得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在房屋被强拆后不具有对房屋价值提起行政赔偿的权利。但考虑到强拆行为的违法,只能给予适当数额的赔偿。
判决作出后不久,5名实名制规划许可手续委托人的赔偿二审也进行了开庭,虽然判决结果如出一辙,但判决理由却略有不同。中院认定“宝阳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被确认违法,但并未给予撤销,故上述撤销行为仍旧具备行政效力。自上述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上诉人取得的规划建设许可证已发生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涉案房屋处于无证建筑状态,无证房屋不属于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故上诉人的要求赔偿房屋价值费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很快,YY区法院显然是知晓了5个上诉案件的二审结果,在委托人还没有按照要求通知其判决结果时,YY区法院即对其重新受理的10个非实名制规划许可手续委托人的赔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和理由和中院判决结果和理由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成功避免了被再次发回这一情况的发生。
至此,全部行政赔偿诉讼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同。无论是实名制获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委托人还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委托人,对于委托人提出的房屋价值赔偿请求两级法院都不予支持。但同一个判决结果却以两种不同的裁判理由分别给予支撑。
针对以上三种不同诉讼程序获得的同一个裁判结果,望判兴叹的我也只能兵分三路,分别给予处理:
第一路就中院直接裁判的4个案件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第二路就中院维持的5个案件向省高院提起再审;
第三路就YY区法院重新审理后裁判的10个案件再次向中院提起上诉。
是不是看着有点乱。
说实话,我写着都嫌乱,没办法,这就是真实发生在诉讼中的故事!我无法杜撰更无心隐瞒,只是想把它表述的更清楚。
数月后,消息传来。
第一路石沉大海。
第二路发回重审。
第三路再遭维持。
处理方案:
第一路定期催问。
第二路静候开庭。
第三路准备再审。
别无他途。
总书记说:撸起袖子干吧!
在省高院的4个上诉案件从此便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一直等到不算太晚的2017年的第一场雪都来了,可它仍是杳无音信。
我不断要求委托人去催问,委托人去省高院窗口查询说还没有收到案件,去中院问承办人说已经按照程序移交了案件。几次奔波下来,大家都疲惫不堪,怨声载道。心急如焚但表面平静的我能做的也只能是定期的宽抚和询问。
日复一日,时间就这样在等待中慢慢的过去。
就这样,时间转眼间就进入到了2018年。
终于,初春盎然的3月,我接到了中院的通知, 5个发回重审的实名制案件开庭。
时间:2018年3月8日上午
地点:宝阳中院第二审判庭。
案由:行政赔偿发回重审。
面对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中院显然还是很重视。合议庭庭审前做了功课,对案件事实重新作了细致的调查并进行了针对性很强的询问。庭审中,合议庭对5位原告的不幸遭遇给予了深深的同情。最后表示一定会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既如此,委托人和我也是信心满满。一直浸淫诉讼案件的我更深知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审是一审还是二审,改判的机率还是蛮大的。
就这样,感觉看到希望的委托人和我陷入了掰着手指头过日子的等待中。
“千年等一回,我无悔啊-----,只为这一句,断肠也无怨”。
长时间的等待真的是一种折磨,就像黑洞吸食着光明,拉扯着几近崩溃的神经。耳朵里有两个声音:改判!维持!假设的猜想令大脑中的每个细胞都在疯狂的跳跃着,旋转着。对结果期盼的感知力不亚于坐海盗船、过山车般上天入地的刺激。
期间,我按照既定方案就中院裁判的10个非实名制的赔偿案件再次向省高院提起再审。
数月后,陆续得到省高院的再审裁定:驳回全部再审申请。理由是委托人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在宅基地修建房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且涉案房屋的规划许可手续已经被撤销,故房屋不具备合法属性。
坦率的说,以上的结果我是有些意外。
之前提起再审的5个实名制案件高院的处理结果是发回重审,在近乎相同的情况下,本次却是驳回再审。两次结果可谓是天壤之别。如果从房屋情况出发,所有的房屋均是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建造的,不存在非法一说;如果从委托人身份性质出发,其又整体不具备农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
既然如此,高院又如何会在第一次接到5个案件的再审申请后作出发回重审的结论。如果房屋权利来源合法,又如何会在第二次类似案件的处理上驳回再审。事实基本相同的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这让委托人如何能想通?
同样,这个结果也让我再次陷入迷茫和恍惚中。
5个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再次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无论是已经没有诉讼的委托人还是涉案其中的局内人都如黑夜盼黎明般的等待着。在和中院的例行沟通中,我竟然也感到了合议庭意见的分歧。甚至是审委会的意见好像都是举棋不定。
主审法官为此提出了调解解决的办法。
可惜,这个建议很快就就胎死腹中。
尽管最高院已经三令五申要求下级法院遵守案件审限规定,但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这样的规定对下级法院来说威慑力并不大。
案多人少成为了免死金牌,久拖不判更已成为法院的一件利器。
任何性质的诉讼在这个利器面前好像都无能为力。
这次,仍然不例外。
在再审已经严重超出审限的情况下,经过委托人不断的催促,中院在2018年11月(再审开庭8个月后)终于作出了判决,结果却是维持原审判决,理由基本如前。
这个判决结果显然是无情击碎了委托人那希望微燃的信心,一道破碎的,还有我那点贫瘠的期盼。
连载六:难言之殇,明日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