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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阳百花湖别墅区违法拆迁案承办手记(连载一)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0-20
曹星律师
 
  谨以此文献给我的办案团队以及京平的每一位同事们
  

  前言

  “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和人类生活的安宁、尊严与幸福。”

  -------西塞罗

  自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以来,房屋强拆案件几乎每年都会遇到。麻木的神经早已习以为常。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并非是我们不够坚强,而是在博弈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权利基本对等。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以及地方政府过度追求政绩贡献的心理滋生了对民众合法利益漠视的土壤;而刑事法律中对强拆行为定位的空白以及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衔接问题的缺失,直接导致强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过低,无法对其从根本上产生震慑力,反而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强拆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笔者认为,欲彻底杜绝强拆行为,一方面要从加强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做起,要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一方面要完善刑事法律,加大对强拆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使强拆行为人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唯有对刑事法律心怀敬仰和畏惧,才能有效防患于未然,减少层出不穷的强拆行为。

  和其它强拆案件相比,宝阳百花湖别墅区强拆案并无特异之处。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之所以选择这个案子作为吐槽对象,是因为就这个不甚复杂的案件从案发到收官耗时达5年左右;案件走遍了行政诉讼赋予的所有程序,从区法院错误的先入为主导致委托人的疲惫不堪,再到中院的拨乱反正,高院的发回重审。可谓跌宕起伏、步步艰辛,算得上是笔者代理强拆案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件。

  也正如此,才让本案具备了大声说出来的潜力。

  本文中笔者以该案件的进程脉络为主要线索,进行纪实性的记载和阐述;以最大程度复原案件原貌为视角;以描述案件代理中律师心路历程为原则;以记录律师办案中的点滴心得为基础。既道喜悦也诉悲伤;既表失落也话无奈。受能力所限,无法一一言表,唯有竭力向各位同行提供思路,向对行政诉讼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展示行政诉讼律师不为人知的坚毅与激荡,更希望能为广大关注公平正义,关注法治进程的读者提供少许思考。

  如此,足矣!

  曹 星

  2020年9月30日

  由于诸多原因,本文中人物、地点皆为虚构,切勿对号入座。

 

  连载一 风雨欲来

 

  宝阳,宝州省省会,系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也是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迄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因位于境内宝山之南而得名。

  古代宝阳盛产竹子,以制作乐器而闻名,故宝阳简称“筑”,也称“金筑”。宝阳市下辖GSH区、YY区、NM区、HX区、WD区、BY区等6个行政区,并兼管3县。其中6区之一的GSH行政区地处宝阳市西北部,东临黔灵山脉,南接三桥马王庙片区,西靠清镇市,北与BY区相接。行政辖区人口45万余人,管辖3个镇:百花湖镇、金华镇、朱昌镇,总面积约为307平方公里左右。

  GSH区的主要旅游景点有百花湖风景名胜区、观山湖公园等。其中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名头更为响亮,且在1987年3月被宝州省人民政府审批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百花湖水面面积在常水位时达10.96平方公里,丰水时期则达15平方公里左右,是杭州西湖水面面积的两倍,在宝州省已建成水库中水面面积仅次于红枫湖和乌江水库,位居宝州省第三位。

  百花湖坐落在GSH区朱昌镇旁,此地距宝阳市区仅22公里左右。

  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独有的景色来看,百花湖无疑是一个避暑、怡情、休闲、放松的好地方。游人来到这里,可以尽情地享受湖光山色、休憩身心,陶醉于天然之美,忘情于山水之间。

  作为律师来说,我在2014年至2019年具体承办的这个案件,同时也是一段令人难忘的经历就发生在这风景如画的百花湖畔。

  百花湖作为宝阳市的一级水源保护区无疑受到了社会的关注。

  绚丽迷人的景色既吸引了大批外来人员的观光游览,也同样吸引了不少外来投资客的兴趣。这里空气清新,湖水清澈尽收眼底,远山悠悠晨雾缭绕,颇有些“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避世味道。

  远离了尘世的喧嚣,宁静而温蔼;听不到电气之鸣,井然而有序。如果能在此地安家置业,倚湖而居,闲时凭湖垂钓,坐看日出日落;忙时游湖而乐,仰看繁星出没,栖息湖边终老,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不得不承认,这样的想法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很有诱惑力的,也包括我。

  GSH区朱昌镇茶饭村,一个名不经传的小村庄,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而变得举足轻重。百花湖水源风景保护区的建立使得茶饭村的土地寸土成金,村民们申请建房的比比皆是,因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硬性指标是没有办法突破的。

  但即便如此,大量村民的建房申请还是获得了行政机关的批准,并同时获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房建房审批表》等法定许可文件。

  大兴土木之事随即拉开了序幕。

  从身份上说,本案中我的全部委托人中没有一个是当地村民,其身份均是宝阳市或其它县市的城镇居民。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并不具备在农村购置土地并修建房屋的资格,然而事情就是这么出人意料。

  多年前,茶饭村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农村经济建设,在经过村委会同意的条件下,将位于茶饭村内的一座荒山拍卖给其中5位委托人使用(签订拍卖“荒山”合同),并在2003年5月由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文件,确认5位委托人享有茶饭村村民的身份资格(明确5人在茶饭村有选举权但无被选举权)。

  因此,上述文件出台后,5位委托人即以茶饭村村民的身份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在茶饭村建设房屋,并相继获得行政许可,并同时获得了以其本人名义核发的建筑面积为240平米不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房建房审批表》等法定许可文件。

  文件获得后,5位委托人即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契税。

  随后,5位委托人便着手在荒山周边构筑房屋。从平整土地、清除杂草、迁坟引渠再到规划设计,不可谓不用心,不可谓不费力,不可谓不耗财。

  随着房屋修缮工作的日益完善,我相信他们的心情也从最初的激动演变成了幸福。

  时间倒退到2006年左右。

  5栋别墅房屋相继竣工。5家人满怀欣喜乔迁大新居。

  新居坐北朝南、宽敞明亮,院落干净整齐,设施齐备;地下室、车库、围栏应有尽有。一句话,凡是你坐在家里能够想到的,这里都能够找得到。

  伫立在大飘窗前,水光鳞巡、宁静清澈的百花湖尽收眼底,足不出户就能领略到美不胜收的花湖景色。无丝竹乱耳、无案牍劳形;湖风吹拂,惬意满满,真是一个难得的好去处!

  至此,5家人举家栖息在这景色迷人的百花湖畔。

  他们享受着“俯首百花下,悠然见青山”的田园生活,白天驱车去喧嚣的市区感受城市的活力,夜晚在静谧的湖畔踱步聆听蛙鸣。真可谓老人如意,孩童欢喜!如此下去,事情便皆大欢喜、再无波折。然而影视剧的经验告诉我们,越是这个时候就越说明痛苦就在不远处等着你。

  该来的还是要来的。

  应了那句话“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

  果然,这一天终于到了,紧张、刺激,不请自来而且还是那么猛烈和彻底。

  2014年11月,宝阳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了筑规撤决字2014第1号至第5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以5位委托人“用隐瞒事实、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由撤销了5位委托人取得的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如此重磅的消息瞬间打破了百花湖湖畔的宁静。

  5位委托人耗尽心力建造的房屋一夜间变成“违法建筑”,而且即将面临的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可以想象得到,当时的情形下,这份撤销规划许可决定书就像是对平静的百花湖面投入了一块惊天巨石一样,荡起涟漪滚滚,让人惶恐言殇。

  我恰逢在宝阳办理其他案件,逗留之余,经朋友介绍,和5位委托人之一的侯某进行了会面,他带来了文件资料并讲述了案件始末;查阅了案件材料后,我初步判断这是一个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案件。因需要和其他几位户主沟通委托意向,故本次会面未达成具体合意。我叮嘱他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否则后果严重。

  约一月后,我再次接到他的电话,称5户委托人中的2户房屋已经于近日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此外,他们前期委托了当地的律师进行诉讼维权,但屡屡碰壁,连立案都很困难,案件搁浅无丝毫进展,最近在和代理律师的交流中,其竟然婉转流露出退出案件代理的意思。在电话中,我听出了他的无奈和不甘。

  做过行政诉讼的律师都知道,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法律维权,聘请当地执业律师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中缘由并非完全是当地律师的专业水准不够,更多的因素来源于社会环境的压迫以及给律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当然,作为律师你可以完全无视这样的干扰,但你却无法无视它作为一个确定事实给你的执业工作带来的诸多桎梏。这些桎梏让你无法做到心无旁骛地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与其说这是作为当地律师代理“民告官”诉讼以及其他社会敏感案件的不幸,不如说这是社会执法大环境给行政诉讼案件带来的不利因素。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早已司空见惯。

  基于这样的考虑,当他再次邀请我到百花湖现场查实情况时,我顺利地答应了。

  时值2014年12月初,在暂时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后,我和同事便踏上了南去的航班。

  初冬的宝阳,依旧阳光普照、微风和煦。

  我和同事是第一次近距离感受百花湖的宁静和清澈。冰凉的湖水、碧绿的湖草让人心旷神怡。侯某等5位户主以及其他闻讯而来的10多位户主在百花湖畔幸存的房屋中招待我们。

  围坐火炉旁,烹制着湖中钓起的未知名的大鱼,讲述着他们购地建房的前因后果、种种辛苦和不易,推杯换盏,觥筹交错。

  那一刻,我明显感觉到他们情绪中流露的无奈和愤怒。

  结合案件基本事实,我和同事充分协商后决定维权方案分四步同时进行。

  首先,当务之急就是先处理5位户主收到的撤销规划许可决定书,这份决定书可以说是后续强拆行为实施的法律依据,一定要努力将其打掉,否则后续诉讼维权会很被动(介入前诉讼已提起);并同时向行政机关提交中止执行申请,在该案件未有定论前尽量中止行政强制行为的执行。

  其次,跨越过行政复议阶段,直接对2位实名制户主的房屋被强拆提起行政诉讼,将强拆行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通过诉讼程序最大限度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避免其继续实施非法强拆行为。

  再次,就已收到部分法律文书但房屋尚在的剩余户主集中提起行政复议,通过上级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复查方式,希望该事件能引起上级的重视,争取有利推动、促进事件的协商解决。

  最后,直接就非本人名义获取的行政规划许可手续的2位户主的房屋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目的以确定利害关系为首要,为后续的法律维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换句话就是“拆迁维权靠表白,告他就要诉起来”。(春晚流行语)。

  全部方案获得了维权户主的认可。接下来就是证据收集和事实调查。紧锣密鼓的安排下,一切也随之马不停蹄按部就班地推进着。

  连载二,明日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