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很多被征收人同时也在担心,要是我委托了律师,出了钱,官司还输了怎么办?能不能先打官司事后按补偿比例付律师费?
委托人提出的先打官司后付费,其实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风险代理。委托人的心情我们理解,但很遗憾征地拆迁案件中是不能这么做的,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
一、风险代理的概念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
这种代理方式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二、为什么征地拆迁案件不能选择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征地拆迁案件中,征收方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其为被告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有时还涉及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因此对于征地拆迁案件,风险代理是禁止的。
商人在报酬与风险之间的平衡经营理念
邓红欣律师说
被征收人在维权时,如果心里担心,也可以多考察几个律师和律师再做决定。如果案件能够胜诉,或者在维权过程中促成和征收方的谈判取得满意拆迁补偿,能够得到的拆迁补偿可能是付出的律师费的几十上百倍;并且,绝大部分律师都有职业素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会全力以赴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如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