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户口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
城镇居民是指丧失农民村民身份,取得城镇居民身份,是以户口为准。而且户口是随着情况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人原来是农村村民身份,随着升学、就业、工作,结婚等户口转为城市居民,那么原来在村里已经有的宅基地房屋是继续拥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祖辈去世遗留的房屋是有合法的继承权,通过这些情形是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的。
城镇居民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取得农村宅基地。
1、通过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其村民身份取得的,而且只是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归村民所有,房屋是可以作为继承的财产进行继承的,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继承了房子不可能没有土地,基于此,继承房屋的同时就拥有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在变为城镇居民前取得的农村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在变为城市居民前就已经取得农村宅基地,就已经在农村有房子,之后即使变为城市居民,以前已经有的宅基地房屋,也不是自动就丧失了,如果愿意继续使用、居住,国家是不禁止的。当然,国家是允许自愿退出宅基地,但是是有偿的,具体情况需要和村集体进行沟通协商。
3、原来城镇居民又转变为农村村民身份,这时可以依法要求取得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可以依法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由城市居民又转变为农村村民了,那么在村里应该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基于此就可以获得宅基地。
4、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拥有宅基地。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根据该条就可以看出,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应该进行确权登记。
2020年5月14日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要求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这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2020年8月1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这为进一步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农村宅基地进行了确权登记,为将来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权属保障。
总之,除了以上介绍的几种情形,在现实实践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如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如经过司法拍卖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如果遇到不好判断把握的情形,欢迎咨询我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