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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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居委会签订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文章来源: 邓红欣律师
发布日期:2020-07-31

  事件经过

  山东省济宁市的张女士与两位姐妹共同拥有一栋房屋,面积920平米,共四层楼。2018年,该地区要进行棚户区改造,政府的征收补偿补偿方案是按土地证上的面积乘以0.75,给予300多平米的安置房,剩余面积按照790元每平米进行补偿。这么一算,她们姐妹三人平均每人只能分到一百平米左右的房子和十几万块钱。

  和居委会签订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张女士虽然认为这个征收补偿标准不太合理,还准备继续争取更高补偿,但2018年10月份,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劝诫张女士再犹豫就会错过奖励、也争取不到更高补偿,随即拿出一份未书写任何具体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的补偿安置协议劝其签署。张女士考虑到对方是代表公家和自己谈话,很多邻居也都签了这个协议,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她就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了。

  后来经朋友提醒空白协议有风险,张女士也至今还没有拿到填好的协议和补偿款,她想知道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力,能否撤销,于是来京平找到邓红欣律师。

  律师分析

  1、与居委会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张女士所在地区的居委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居委会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无效。

  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被诉行为应当限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换句话说,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因为它本身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因为它在有些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了某种行政管理的职权。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可见居委会的性质并非行政机关,无权与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因此该协议由于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资格而无效。

  和居委会签订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2、签订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张女士签订该协议书时为空白协议,该协议书后来填写的内容其均不知情,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并且,张女士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并非完全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受到有关单位的警告和欺骗后签订,如果认定该协议有效则是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该协议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

和居委会签订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律师提示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需要注意保留能证明签订时该合同存在空白项的证据,例如签订时的照片、视频录像、合同复印件等。当然,律师还是建议您不要和拆迁房签订空白合同,其中的风险非常大,后续维权过程也较为复杂。如有需要,欢迎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