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征收土地前,必须做好下述三项工作。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必须先需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县(市)及人民政府还必须进行三个程序: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首先,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的内容应该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这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必须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且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那么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就不能在这个拟征地的范围内进行抢栽抢建了,否则,违法抢栽抢建的,不算到拆迁补偿范围中,不会得到拆迁补偿。
其次,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的信息。
再次,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对拟征收地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的综合研判,经过全面的分析和研判,只有社会稳定性风险小或者能够对存在的风险点能够提出有效的防范错输和处置预案,才可以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第二、上述基本条件达成以后,需要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必须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以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内容,还必须包括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那么如果多数被征地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后,县(市)级的政府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听证的情况确定最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市)级政府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新的《土地管理法》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从征地批文的作出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及协议的签订程序,均作出了重大变更,这种变更更加严格地规制了征收程序,限制了滥征土地的情况,同时也赋予了被征收人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