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外嫁女的户籍是否在娘家村。外嫁女的户籍如果已经迁出娘家村,即视为丧失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享受娘家村的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外嫁女是否仍然在娘家村实际生产和生活。外嫁女外出务工,不能视为未在娘家村实际生产和生活;
第三,外嫁女是否以娘家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鉴于目前社会环境下外出务工人员多,该条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剥夺外嫁女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的正当理由;
第四,娘家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该意见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不能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否则无效;
第五,外嫁女在娘家村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外嫁女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应与男性村民对等,在不要求男性村民履行村民义务便可以享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不应要求外嫁女履行村民义务为安置补偿的前提;
第六,外嫁女是否在婆家村或其他村享受了村民待遇。在婆家村或其他村已享受村民待遇,不应在娘家村再次享受村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