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程序具体如下:
1、受理估价委托:征收部门与房屋评估机构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2、确定估价基本事项:包括评估目的:为征收部门补偿作参考;价值时点: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估价对象:被征收房屋(特别说明:征收不予补偿的房地产,不应作为评估对象!);价值类型:一般为市场价值。
3、编制估价作业方案:包括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
4、搜集估价所需资料: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实物状况、权属状况;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同类房屋的交易价格、收益情况、成本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价格有影响的其他材料。
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实地调查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实物状况、权属状况;拍摄房屋内部、外部、周围环境的照片或视频;制作实地查勘笔录。
6、选用评估方法进行测算:比较常用的评估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
7、确定估价结果: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8、撰写估价报告:应由至少一名全程参与评估过程的评估师撰写。
9、审核估价报告:对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制作审核记录。
10、交付估价报告:两名以上评估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交付评估委托人。
11、保存估价资料:不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