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地讲,就是拆除农民的房屋,收回宅基地,将几个邻近的自然村整合起来,建立楼房社区给农户集中居住。
山东是最早进行合村并点试验的省份,早在2001年山东省政府发布的规范“小城镇建设”第47号文件里,就对“合村并点”做过说明。
2008年开始实施合村并点试点的德州市认为,长期以来存在的村庄数量多、规模小,带来的“三高两难”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
三高是:村级组织运转成本高,基层负担重;二是空心村比例高,土地浪费严重;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公共服务水平低。
两难是:村级管理水平低,带领群众增收致富难;二是民主管理难。大家族在村中的人口比例多,家庭宗派治村的痼疾难以割除。
合村并居与拆迁的区别
1、出发点不同
合村并居的出发点是为了改革落后农村结构和管理体制,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好地集约土地发展经济。推进这件事的背景是一些农村村级组织运转成本高、基层负担重,空心村比例高、土地浪费严重,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公共服务水平低等等,计划通过合村并居改革落后的农村结构和管理体制,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好的集约土地发展经济。
而征地拆迁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性质,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补偿。
2、实施手段不同
6月17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李琥说:“我省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特别是在拆迁补偿、安置区选址、安置住宅户型等关键环节,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相信群众,尊重民意,落实民意。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由农民群众说了算,村民同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才能实施,不搞强迫命令‘一刀切’,不能增加农民负担。”因此理论上,合村并居的前提是农民自愿,必须经过农民同意才能进行。
而征收拆迁有一定强制性。对于合法建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针对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知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你不愿意,有关机关也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然而在现实中,合村并居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逼迁、违法拆迁,完全背离了其初衷。
3、法律依据不同
征收拆迁经过多年的实践与制度进步,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土地管理法》及一系列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按时足额补偿、先补偿后搬迁、不降低原来生活水平等等。
而合村并居是一项还在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的政策,尚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当合村并居涉及到程序、补偿等关键问题时,基层存在种种不适当甚至是过激的做法,如违法拆迁、断水、断电、阻路、口头承诺、补偿低、房屋价格评估低甚至威胁逼迁等等。这些曾经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违规现象现在已经逐渐减少,但却在合村并居过程中再次上演。而遭受这种种手段的农民,却不能像普通的征地拆迁户那样有明确的的法律可依,农户们反对合村并居的原因也可想而知。
合村并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施过程中却伴随着各种违法现象,侵害着农民的权益。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合村并居的法律,如果在过程中利益受损,维权过程会比一半拆迁更加困难,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有需要,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