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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督察入法,将真正发挥土地执法“利剑”作用

文章来源: 王庆律师
发布日期:2020-07-23
  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商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尽快组织落实。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央编办要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土地督察并没有写入土地管理法规定中,作为独立法律制度。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督察入法,将真正发挥土地执法“利剑”作用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已实践13年的土地督察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是实施督察制度的里程碑。原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改革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后,土地督察业务仍是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

  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主要是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中取得共识的制度创新经验上升为法律。新《土地管理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应地缩小了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并规范了征地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这改变了过去农村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情况,打破了城乡土地市场的二元体制,促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对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各类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也日益多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在全国范围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在农村地区的投资热情,土地市场会更加活跃;同时,借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机“打政策擦边球”、以集体土地入市之名行乱占耕地之实的现象也可能不断出现。

  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具有督察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职能,是18亿亩耕地红线的坚定守护者。保护耕地的核心在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因此,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应对城市地区建设用地有力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建设用地的监督,促进自然资源依法规范利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土地督察制度在土地执法中将会在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及时跟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总体实施情况,对入市条件、使用管理以及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及农民补偿等进行监督;二是警惕有的基层政府与开发商借机利用农村土地违规开发住宅类房地产的情况。目前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但未明确开放到住宅领域;三是遏制假借农业园区、一二三产融合、生态建设等名义获取农村集体土地,却违规建设所谓“私家庄园”“旅游度假”“休闲农庄”等非农设施,或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违规建设各类人造景观等现象的蔓延。

  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督察入法,将真正发挥土地执法“利剑”作用

  加强对地方政府用地审批的监督,推动地方依法依规管地用地。 “放管服”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正贯彻了“放管服”的改革思路,下放了用地审批权限,规定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前提下,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授权机关审批,并取消了省级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原为中央一级的部分用地审批权落到了地方政府,原来对农用地转用行为事前、事中的审查把关将转变为以事后监督为重点。在以往督察实践中,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较多发现地方政府用地审批方面的问题。据自然资源部通报的数据,2019年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的耕地保护督察发现,28个省份补充耕地数量不实,涉及16.98万亩;部分省份为规避占补平衡,将耕地按照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上报审批,涉及9.49万亩。因此,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需加强对地方政府用地审批制度实施的监督,重点关注突破用途管制制度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不到位、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规下放审批权等方面问题。通过发现问题和督促纠正整改,推动地方依法依规管地用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分别明确土地督察范围、督察方式、督察意见和建议。相信随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内容的确定,土地督察制度将在土地执法中,真正发挥“利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