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之规定实施征收,本案中区政府在尚未与陈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又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陈先生房屋强制拆除,区政府的行为显然构成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
在实践中,以拆除危房、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代替征收房屋的事情很多见,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制定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对危险房屋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进行了规范,向我们咨询此类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有很多,其房屋大多都不符合上述对危房规范的具体要求,根本不属于危房,千万不要被危房认定书等类似的文件吓到。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征收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否则即构成违法征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