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拆迁人需要知道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房屋征收主体即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拆除被拆迁的房屋。
其次,作为征收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规定:
一、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具体内容,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可见口头告知房屋要被违法拆迁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需要提醒被拆迁人如果收到《执行催告书》等类似的拆除通知书后,一定要及时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也一定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保护自己在每一个法律程序中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