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危房“的鉴定申请、鉴定程序
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这样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危险房屋应当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且《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对鉴定程序及标准均进行了规范。刘先生的房屋不存在任何危险状况,完全符合安全居住生活的标准,且违法拆迁前街道办没有拿出任何专业鉴定报告认定刘先生的房屋属于危房。
其次,列入征收范围内房屋被违法拆迁,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性质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时,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如拒不交出土地的,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就本案而言,在征收刘先生土地房屋的过程中,如刘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土地,应当由当地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如原告拒不交出,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则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程序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街道办直接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迳行对刘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职权依据,应当承担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