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土地管理法》放弃了以“土地年产值倍数”确定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改为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参考指标,基本满足了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由此可以确定,农用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不再是土地年产值倍数,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同时明确要求个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较之前以“土地年产值倍数”确定补偿标准更为全面、补偿标准也会有所提高。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所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会随着经济发展不断调整,以实现真正的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也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单独增加了农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问题,为落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费基础上另外补充了农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明确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予以补偿。不仅提出了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而且强调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也就意味着在确定补偿方式问题上要保障被拆迁村民的选择权。而且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的补偿问题落实到了法律层面,即使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忽略了这部分内容,广大被拆迁村民也可以找到要求补偿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的在村民住宅拆迁补偿问题方面的修订,既保障了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以上是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带来的实际影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会更复杂,还请广大被征地农民遇到问题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咨询,我们希望每位被征收人都可以得到合理、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