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拆迁过程中,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腾房交付拆除的房屋经常会被断水断电,对于这类行为被拆迁人有权利依法启动诉讼程序。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果确定了是行政机关是实施主体,即可启动行政诉讼。
断水断电的直接实施主体虽然是供电、供水单位,但是在用户尚未拖欠费用的情况下,相关单位一般不会直接违反合同约定对用户断水、断电。所以需要被拆迁户进一步核实其断水断电的真正理由,包括通过要求供水、供电单位恢复水电的方式落实断水断电的真正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旦确定是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户实施断水断电,那么因为该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就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我们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起诉讼不得超出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在断水断电时没有告知被拆迁户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也就是说,一旦确定了行为主体就要及时起诉,超出法定起诉期限的将丧失诉权。
三、断水断电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应该依法满足《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要求。
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其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要求,不仅要求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而且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在这类断水断电案件中,行政机关一般都是直接通知供水、供电单位直接实施,不会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如果在断水断电之前,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作出了断水断电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应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对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实需要强制执行的,应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广大被拆迁户如果遇到断水断电问题,不要以为没办法处理,法律已经赋予您充分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