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们这里是已经开始拆迁了吗?”
咨询者:“是的,半年前就开始了,还有一份《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说我们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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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大家在违法拆迁过程中都会遇到的问题,房子被拆了,知道是谁干的就是没证据。在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作为原告应当对被告主体承担初步证明责任,那么如果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违法拆迁主体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考虑通过公安机关确定违法拆迁主体。这要求被拆迁人即使拨打报警电话并录音,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拆迁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未经申请人认可的情况下,相关人员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该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守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公职机关,负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免受不法侵害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所以如果公安机关街道报警电话后消极不作为,报警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并进一步确定违法拆迁主体。
其次,如果被拆房屋已经划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可以推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是强制拆除机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征收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即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对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拆除就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既为行政强制行为,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会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属其他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所为。
所以,如果房子被拆了,不要盲目的去投诉、上访,毕竟投诉和上访消耗的时间过长,往往会影响您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