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的施工许可,就一定合法吗?
王先生是安徽宣城人,因省道改建工程,需要征收王先生的房屋及土地,因未得到合理补偿委托征地拆迁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敏锐的发现,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违法的。于是代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交通局为第三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律师为您分析施工许可的合法性
那么这样一份官方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底哪里违法了呢?首先,建设工程占用集体土地也要进行集体土地的征收。而王先生的房屋及土地所在地区的征地批复,作出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而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时候,土地还未获准征收。
而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三、听听法院怎么说?
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交通局向第三人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时,用地尚未得到批准,并不具备许可施工的条件,因此交通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判决确认交通局向第三人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法条链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王先生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保护。通过这个案件也告诉广大被拆迁人,在确认政府部门的相关许可的时候,要擦亮双眼,并不是所有盖了大红章的文件,都是合法的。当然,如果您不能自行判断,也欢迎您联系律师来帮您。如有征地拆迁法律纠纷,欢迎私信留言咨询。